公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9號
PCDM,109,易,29,202004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志昌


上列被告因公證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