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志昌上列被告因公證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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