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70號
PCDM,109,易,270,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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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緝字第34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109 年度簡字第572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廖進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9 時50分許,至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全 家便利商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擺放於店內架上鋁箔包裝之麥香奶茶飲料( 下稱麥 香奶茶) 4 瓶( 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0元) 並將上開4 瓶飲料藏匿於其所身著之外套內側,得手後旋另持麥香奶茶 1 瓶( 價值為10元) 至櫃台結帳並逃離現場。嗣經該店店長 即告訴人潘儒韋盤點該店商品發現數量有異而報警並調閱店 內監視錄影器檔案而查悉。因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12月18日聲 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2 月6 日繫屬本院,惟被告 業於本案繫屬法院後之同年3 月11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9 年2 月6 日新北檢兆物 108 偵緝3499字第1090009080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 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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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