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曉明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