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雅渂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30214 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雅渂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廣西玉林經典(紅包外包裝)正骨水」取樣貳瓶及「馬來西亞海底椰標止咳露」取樣壹瓶,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謝雅渂原應注意含有「樟腦、海風藤、香加皮、土鱉蟲、豬 牙皂、降香、薄荷腦、制草烏、硃砂根、木香、徐長卿、千 金拔、兩面針、莪朮、虎杖」等中藥成分及含「Tinct .Ipecacuanha B .P . (吐根)、Ext . Glycyrrhiza LiqB .P .(甘草)」等成分,並宣稱有醫療效能之產品,屬於藥 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須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 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販售,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 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不得任意輸入、販 售,又依其智識、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 ,於民國108 年8 月間某日起,以電腦或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於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ritahsieh0928 」刊登販賣「 廣西玉林(金裝加強版)正骨水30/100ml」,售價新臺幣( 下同)100 至400 元、「廣西玉林經典(紅包外包裝)」, 售價220 至660 元、「馬來西亞海底椰標止咳露177ml 」, 售價360 元等訊息,販賣含有上開成分之藥品與不特定人, 當消費者訂購後,謝雅渂即向新加坡業者採購前開藥品,以 快遞方式寄送至臺灣,未經許可輸入前開藥品販賣與消費者 。嗣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佯裝消費者向謝雅渂購買「廣西 玉林經典(紅包外包裝)正骨水30ml」及「馬來西亞海底椰 標止咳露177ml 」各1 瓶,並於108 年8 月17日(起訴書誤 載為8 日)購得後,旋將上開物品扣案送驗,而查悉上情。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謝雅渂於偵查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並 有蝦皮拍賣網站帳號「ritahsieh0928 」申辦人資料、蝦皮 拍賣網站購買清單網頁資料、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上開藥 品之網頁資料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9 月23日新北衛食
字第1081774226號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同法第83條第3 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均供承其不知悉輸入之上開物品係違反藥事法等語,且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所輸入及販賣之藥品係屬禁藥而 故予輸入、販賣與不特定人牟利,僅能證明係因疏未注意輸 入並販賣含上開禁藥成分之商品,難認屬故意犯。至起訴意 旨認被告前於107 年7 月間,因輸入及販賣「香港WONG TO YICK黃道益活絡油」、「New 香港健絡通活絡油」、「SIAN G PURE上標油」、「Zam Buk 皮膚搔癢舒緩膏」乙事,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7 月30日以107 年度偵 字第32570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顯見被告具有不確定故意 而輸入本件上開禁藥之事實,是認被告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 1 項之輸入禁藥罪。惟被告本件所輸入之上開禁藥與前揭經 緩起訴處分所輸入之禁藥並非相同,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 本案禁藥含有上開成分之事已屬知悉,是起訴意旨尚有誤會 ,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而予 審理。
㈡被告自108 年間起至被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之期間內輸入 、販賣禁藥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 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屬接續犯。另被告輸入禁藥之初即以販賣為目的, 其先輸入後販賣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單一行為,是被告以單 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過失輸入禁藥及過失販賣禁藥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過失 輸入禁藥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因輸入禁藥,影響主管機關對藥品之管理,亦危 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 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販賣禁藥之數量、教育程 度、家庭、職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販賣上 開藥品所得640 元乙情,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 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偵卷第5 頁)在卷可稽,是被告本件犯
罪所得應為640 元,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沒入並銷 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購入之「廣西玉林經典(紅包外包裝 )正骨水30ml」及「馬來西亞海底椰標止咳露177ml 」各1 瓶,經取樣後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扣案(「廣西玉林經典 〈紅包外包裝〉正骨水」取樣2 瓶及「馬來西亞海底椰標止 咳露」取樣1 瓶),此部分尚未經銷燬,屬被告供本件犯行 所用,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可佐(偵卷第66頁之後1 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30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龔書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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