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688號
PCDM,108,附民,688,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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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原   告 代號3429-A106753號(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曾金福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
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呂超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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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