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96號
PCDM,108,附民,396,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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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卓至光
被   告 余信昌
      黃泓威


      鄭佳榆

      王瑞卿


      簡秋嬌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訴緝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茲認本件被告黃泓威等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緝字第1 號違反 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卓至光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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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