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勝源
選任辯護人 粘毅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16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