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原 告 固喜歡固喜公司
法定代理人 Vanni Volpi
原 告 邁可科斯(瑞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小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引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鈺琇
被 告 連人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智易字第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行調查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審理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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