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945號
PCDM,108,易,945,2020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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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國茂



      王維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108 年度易字第94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孫國茂王維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國茂王維君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 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 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麗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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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