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皇 被 告 王麗雪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被 告 孫惠玲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被 告 邱顯勛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被 告 李家進被 告 陳劉邦選任辯護人 王青娥律師被 告 林順良被 告 郭永慶被 告 曹榮貴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公設辯護人被 告 王明生被 告 李清國被 告 黃妍榛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被 告 劉智平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李佳容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本件被告吳文皇、王麗雪、孫惠玲、邱顯勛、李家進、陳劉邦、林順良、郭永慶、曹榮貴、王明生、李清國、黃妍榛、劉智平、李佳容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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