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52號
PCDM,104,原訴,52,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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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皇

被   告 王麗雪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孫惠玲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邱顯勛
選任辯護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李家進

被   告 陳劉邦
選任辯護人 王青娥律師

被   告 林順良

被   告 郭永慶

被   告 曹榮貴
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公設辯護人

被   告 王明生

被   告 李清國

被   告 黃妍榛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劉智平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李佳容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本件被告吳文皇王麗雪孫惠玲邱顯勛李家進陳劉邦
林順良郭永慶曹榮貴王明生李清國黃妍榛劉智平
李佳容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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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