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3號
CHDA,109,簡,1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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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陳尚偉 
      張貝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佑瑋陳月照有關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
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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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