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陳尚偉
張貝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佑瑋、陳月照有關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
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