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6號
CHDV,109,補,32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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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黃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路000000○000000號房屋
  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按房屋課稅現值並加計積欠之租金新臺幣56,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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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