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1號
CHDV,109,補,291,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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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李東曉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
  號全部」、㈡使用分區證明書(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李海宋、李金邦之繼承人為何人
  ?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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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