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81號
CHDV,109,補,281,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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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吳灃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黃鴻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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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