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吳灃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黃鴻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