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9號
CHDV,109,司聲,79,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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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黃俊銘 


相 對 人 黃助  

      黃合  

      黃潘雲 

      黃俊誠 

      黃文正 

      黃國書 

      賴守正 


      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43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由兩 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 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均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繳費單據號 │
├─────┼─────────┼───┼───────┤
│一審裁判費│39,313 │聲請人│本院108年審字 │
│ │ │ │第4539號 │
├─────┼─────────┼───┼───────┤
│複丈費 │1,750 │聲請人│員林地政事務所│
│ │ │ │0000000000 │
├─────┼─────────┼───┼───────┤
│勘查費 │12,800 │聲請人│員林地政事務所│
│ │ │ │0000000000 │
├─────┼─────────┼───┼───────┤
│複丈費及地│7,350 │聲請人│員林地政事務所│
│籍圖抄錄費│ │ │0000000000 │
├─────┴─────────┴───┴───────┤
│合計:61,213元 │
└───────────────────────────┘
附表:
┌──┬─────┬───────┬─────────┐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及訴訟│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
│ │ │費用負擔比例 │用金額(新台幣/元) │
├──┼─────┼───────┼─────────┤
│ 1 │黃助 │ 44/200 │ 13,467 │




├──┼─────┼───────┼─────────┤
│ 2 │黃合 │ 18/200 │ 5,509 │
├──┼─────┼───────┼─────────┤
│ 3 │黃俊銘 │ 43/200 │ -----即聲請人 │
├──┼─────┼───────┼─────────┤
│ 4 │黃潘雲 │ 38/200 │ 11,630 │
├──┼─────┼───────┼─────────┤
│ 5 │黃俊誠 │ 11/200 │ 3,367 │
├──┼─────┼───────┼─────────┤
│ 6 │黃文正 │ 4/50 │ 4,897 │
├──┼─────┼───────┼─────────┤
│ 7 │黃國書 │ 9/200 │ 2,755 │
├──┼─────┼───────┼─────────┤
│ 8 │賴守正 │ 7/200 │ 2,142 │
├──┼─────┼───────┼─────────┤
│ 9 │蔡雅惠 │ 14/200 │ 4,285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新臺幣61,213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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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