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853號
CHDV,109,司票,85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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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阮氏花 

上列聲請人阮氏花因與相對人林子煒(公示送達)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阮氏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
  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
  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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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