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64號抗 告 人 孫明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俊樟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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