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64號
CHDV,109,司票,764,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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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64號
抗 告 人 孫明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俊樟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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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