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103號
CHDV,109,司票,1103,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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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唐振煌 


上列聲請人唐振煌因與相對人劉慧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
振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台端提出本票1紙(票號:CH140277)未敍明提示日
  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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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