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唐振煌 上列聲請人唐振煌因與相對人劉慧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振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 算日。惟台端提出本票1紙(票號:CH140277)未敍明提示日 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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