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黃
世岳(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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