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聲 請 人 楊壽雄 聲 請 人 林百川 聲 請 人 李玉花 法定代理人 楊珮婕 聲 請 人 林澤培 聲 請 人 林澤尚 聲 請 人 林澤根 聲 請 人 林澤鎮 聲 請 人 林芝安 聲 請 人 林鈺容 聲 請 人 石佳琳 聲 請 人 林嘉偉 聲 請 人 林筠婷 聲 請 人 林筠惠 前列楊壽雄、林百川、李玉花、林澤培、林澤尚、林澤根、林澤鎮、林芝安、林鈺容、石佳琳、林嘉偉、林筠婷、林筠惠共同代 理 人 林建平律師上列聲請人楊壽雄等十三人因與相對人林澤資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壽雄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如係以票據為證明文件,應提出影印清晰,而得完整辦 識各別票據之整體記載,不同票據之正背面請勿混置之票 據影本)(如非債務人票據等非擔保範圍內之證明文件, 請勿提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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