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蔣貽旋
債 務 人 蔣燿謄
債 務 人 徐裴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蔣貽旋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蔣燿謄、徐裴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47,325元
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蔣貽旋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47,32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蔣燿
謄、徐裴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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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蔣貽旋、蔣│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47325│燿謄、徐裴│月1日起 │ │ │
│ │元 │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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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蔣貽旋、蔣│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7325│燿謄、徐裴│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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