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69號
CHDV,109,司促,4869,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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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何舜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如附
  表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
│附表: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 │80,098元        │94年1月8日起至104年8月│19.71%        │
│  │            │31日止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5%          │
│  │            │止          │           │
├──┼────────────┼───────────┼───────────┤
│002 │27,873元        │94年1月8起至94年2月7日│18.25%        │
│  │            │止          │           │
├──┼────────────┼───────────┼───────────┤
│  │            │94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20%          │
│  │            │31日止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5%          │
│  │            │止          │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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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