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李佳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8年09月14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19年09月16日止,積欠
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939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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