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06號
CHDV,109,司促,4706,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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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債 權 人 詹曜宇 


債 務 人 劉子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
  肆萬伍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違約金係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非屬
  應付利息之債務,不得再依民法203條請求法定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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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