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77號
CHDV,109,司促,467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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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施泳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泳豪於民國104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貸款,
    聲請人於104年1月23日核撥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扣除帳
    戶管理費7000元後,實際撥款金額為143000元整予債務
    人,雙方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分60期攤還本息,貸款利率
    前三期採固定利率5.5%計算,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
    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3.78%機動調整計算,並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
    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
    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
    書第八條)。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8年11月23日止即未依
    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
    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
    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至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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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施泳豪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7.808%  │
│  │7243元│     │1月23日起  │2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4%  │
│  │   │     │2月2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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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