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21號
CHDV,109,司促,452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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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
債 權 人 阮氏萍 
上列債權人阮氏萍因與債務人顏嘉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阮
氏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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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