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債 權 人 阮氏萍 上列債權人阮氏萍因與債務人顏嘉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阮氏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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