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81號
CHDV,109,司促,4281,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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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凌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凌珠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2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270,193元正未給付,其中
    79,386元為本金;190,8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凌珠於民國94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450,
    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01年01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累計3,128,9
    22元正未給付,其中1,285,459元為本金;1,642,171元
    為利息;201,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許凌珠於民國93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1日止
    累計200,665元正未給付,(其中52,500元為本金,148,
    1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凌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9386 │     │4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凌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28545│     │4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9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新臺幣│許凌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2500 │     │4月02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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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