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38號
CHDV,109,司促,4138,202004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游麗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
  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
     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合併許可,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游麗娥於91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原大眾銀行)
     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
     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
     清償日止給付利息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
     月以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
     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游麗娥共消費簽新臺幣36,087元,但於後即未按
    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
    新臺幣44,98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