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彭景筠
債 務 人 彭文俊
債 務 人 洪惠娟
一、①債務人洪惠娟、彭文俊、彭景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參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②債務人洪惠娟、彭景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景筠就讀亞洲大學四技學程時,邀彭文俊
與洪惠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08月16日與聲請
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
整,債務人彭景筠就讀亞洲大學研究生學程時,於民
國100年09月01日邀洪惠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總計十二筆,借款本金為新
臺幣(下同)總計65576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彭景筠自108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6471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彭文俊與洪惠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30285│文俊、彭景│9月28日起 │ │ │
│ │元 │筠 │ │ │ │
├──┼───┼─────┼──────┼──────┼───────┤
│ 002│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16860│景筠 │9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0285│文俊、彭景│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6860│景筠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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