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35號
CHDV,109,司促,4035,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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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彭景筠 


債 務 人 彭文俊 

債 務 人 洪惠娟 

一、①債務人洪惠娟彭文俊彭景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參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②債務人洪惠娟彭景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景筠就讀亞洲大學四技學程時,邀彭文俊
     與洪惠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08月16日與聲請
     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
     整,債務人彭景筠就讀亞洲大學研究生學程時,於民
     國100年09月01日邀洪惠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總計十二筆,借款本金為新
     臺幣(下同)總計65576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彭景筠自108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6471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彭文俊洪惠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30285│文俊、彭景│9月28日起  │      │       │
│  │元  │筠    │      │      │       │
├──┼───┼─────┼──────┼──────┼───────┤
│ 002│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16860│景筠   │9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0285│文俊、彭景│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惠娟、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6860│景筠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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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