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316號
PTDM,89,易,316,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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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不依該管縣政府所令期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明知不知情之陳林水木、陳線所有屏東縣里港鄉○○段五九一、五九二地 號等二筆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竟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初 起,擅自在上開土地設置砂石場做碎解砂石洗選使用,違反土地分區管制使用。 嗣經屏東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八屏府地用字第一八五四九○號函, 限令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以前恢復原狀作農牧用地使用,詎乙○○收受上開命 令後,仍未依限回復原狀。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供承有於上開土地上設置沙石場違規使用,至今仍未回復原狀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行,辯稱:已申請變更該地為礦業 用地之砂石場使用等語。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執行取締違規濫墾濫伐之屏東 縣里港鄉公所職員吳仁正指述甚詳,並有屏東縣里港鄉公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 案件處理查報表、屏東縣政府八八屏府地用字第一八五四九○號函、送達回證各 一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份及現場照片二幀附卷可稽。而上開士地雖據證人即屏 東縣政府水利課承辦員甲○○到庭結證稱:該士地以前係舊河道,河道已廢止, 土壤較少不適合耕種,經濟部礦業局有輔導方案,要求砂石業者遷至該地申請合 法變更使用等語;並據被告提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設置輔導 方案、被告經營之汯佑企業有限公司申請上開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作為土石 碎解洗選場等相關資料為證。然上開申請變更使用迄未經核淮尚須補正後再行送 辦,亦有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八九屏府建利字第一三八○六號函附卷可 查。是被告於未經核淮土地變更使用前即先行在上開土地上設置沙石場違規使用 ,顯已構成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分區管制使用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前開辯詞 無非係卸責之詞,洵無可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按非都市土地經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 使用計畫編定各種使用地,經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又違反管制使 用土地者,該管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區域計 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土地既經編定其土地使用目的 為農牧用地,被告違反該使用目的,在前揭土地上設置砂石場做碎解砂石洗選使 用,且嗣經屏東縣政府令限期恢復原狀,然屆期卻未回復土地原狀,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罪。次按區域計畫法於被告行為後,於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而修正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法定刑較修 正前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應論以修正前之區域計畫法第二十 二條之罪。爰審酌上開土地原係舊河道不適合耕種,被告已依主管機關輔導計畫 申請變更使用中,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嚴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末查,被告於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教 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爰予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鄧 德 倩
法 官 柯 盛 益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張 福 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
(罰則 (一) )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修正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
(罰則 (二) )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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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汯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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