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72號
CHDV,109,司促,3972,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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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蕭香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蕭香玉 於民國106年9月7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社頭鄉戶政 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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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