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尚旻
債 務 人 蔡孟峰
債 務 人 黃美珍
一、債務人黃美珍、蔡孟峰、蔡尚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蔡孟峰、蔡尚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伍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尚旻、蔡孟峰、黃美珍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以下同)106,59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蔡尚旻、蔡孟峰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
同)145,35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蔡尚旻於就讀樹人醫專、東方科技大學時,邀
同蔡孟峰、黃美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
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
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
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8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06,592元(利息、違
約金另計)。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9月8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45,356元(利息、違
約金另計)。
六、債權人於109年3月5日將上述106,592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08年9月8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
之利息,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9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
年息0.115 %計算,自109年3月5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
,按年息0.215%計算,自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八、債權人於109年3月5日將上述145,356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08年9月8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年息1.15%計算
之利息,自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
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0月9日起至109年3月4日止,按
年息0.115 %計算,自109年3月5日起至109年4月8日止
,按年息0.215%計算,自10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
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美珍、蔡│自108年9月8 │至109年3月4 │年息1.15% │
│ │106,59│孟峰、蔡尚│日起 │日止 │ │
│ │2元 │旻 ├──────┼──────┼───────┤
│ │ │ │自109年3月5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蔡孟峰、蔡│自108年9月8 │至109年3月4 │年息1.15% │
│ │145,35│尚旻 │日起 │日止 │ │
│ │6元 │ ├──────┼──────┼───────┤
│ │ │ │自109年3月5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美珍、蔡│自108年10月9│至109年3月4 │年息0.115% │
│ │106,59│孟峰、蔡尚│日起 │日止 │ │
│ │2元 │旻 ├──────┼──────┼───────┤
│ │ │ │自109年3月5 │至109年4月8 │年息0.215%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4月9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蔡孟峰、蔡│自108年10月9│至109年3月4 │年息0.115% │
│ │145,35│尚旻 │日起 │日止 │ │
│ │6元 │ ├──────┼──────┼───────┤
│ │ │ │自109年3月5 │至109年4月8 │年息0.215%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4月9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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