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35號
CHDV,109,司促,3935,202004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債 權 人 來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上列債權人來源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湯樞即鼎捷企業社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來源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鼎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郭湯樞
  (住彰化縣○○鎮○○里道○路000號1樓)個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
  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
來源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