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93號
CHDV,109,司促,3793,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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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張筠宥 




債 務 人 林銘富即林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
  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
  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乙份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乙份可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
    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
    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900元違約金。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120
    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
    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
    權一)信用貸款176,592元(占協商債權0.348)、(債權二
    )信用貸款182,546元(占協商債權0.360)、(債權三)信
    用卡148,113元(占協商債權0.292),總債權金額為507,
    251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3期,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
    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71597│川富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77515│川富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43984│川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1597│川富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515│川富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按月繳交900元 │
│  │143984│川富   │月10日起  │      │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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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