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張筠宥
債 務 人 林銘富即林川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及
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
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2.88計付,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乙份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
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乙份可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
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
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900元違約金。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120
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
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
權一)信用貸款176,592元(占協商債權0.348)、(債權二
)信用貸款182,546元(占協商債權0.360)、(債權三)信
用卡148,113元(占協商債權0.292),總債權金額為507,
251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3期,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
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71597│川富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77515│川富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43984│川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1597│川富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515│川富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銘富即林│自民國95年9 │至清償日止 │按月繳交900元 │
│ │143984│川富 │月10日起 │ │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