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曾旻怡
債 務 人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
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則亦明示利息之
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
息之起算,亦無所據。故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不得依票據關
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
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率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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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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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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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7月8日 │500,000元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A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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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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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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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1月11日 │650,000元 │109年2月18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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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2月6日 │600,000元 │109年2月6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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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9年2月13日 │210,000元 │109年2月18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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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2月14日 │500,000元 │109年2月18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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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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