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吳美
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兩造係因勞動契約涉訟,依
原告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狀意旨,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4,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