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號
CHDV,109,勞補,5,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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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張瑜君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 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其中 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1,2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然依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故第一審裁判費為480 元。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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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