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原 告 張仁源
張淑芬
張維君
張淑芳
張文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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