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盧美華
盧慶松
盧宣旻
盧億龍
盧美惠
詹昌達
詹國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彩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40,569元(面積101.86平方公
尺×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8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