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黃金坤 追加原告 黃金池 追加原告 黃沛如 追加原告 許黃求 追加原告 黃月琴 追加原告 黃湘絹 前列黃金坤、黃金池、黃沛如、許黃求、黃月琴、黃湘絹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劉天成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劉竣明 被 告 劉竣翔 訴訟代理人 劉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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