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9號
CHDV,108,建,19,2020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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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相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   告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炎垤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
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二百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 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同法第233 條之規定,亦為 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於108 年10月4 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本院前開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第 三項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 院補充判決如主文,並於事實及理由欄五補充更正為:「本 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 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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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