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60號
CHDV,108,司執消債更,60,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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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東豪即謝書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郭美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余聰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 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 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 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 盡力清償。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條第2項所明定。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 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豐味小吃店,陳報每 月薪資所得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並提出在職證明 書、薪資袋、出勤紀錄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其近年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資 料,本件債務人所陳之薪資數額,應可採信;次查,債務 人未受有社會福利給付,此亦有彰化縣政府及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查無社會補助函附卷可稽。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次依修正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1條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 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查 本件債務人陳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金額為13,588元,又 債務人居住於彰化縣社頭鄉,則其陳報上開其個人之每月 必要消費性支出金額,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09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一點二倍即14,866元 。依上開規定意旨,債務人就表明每月支出之數額即無庸 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債務人每月薪資約1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3,588 元後,剩餘4,412元均已提出清償債務,是聲請人所提出 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依首揭說明,本件債務人所提之 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又依債務人前開報告書所陳報 ,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可處分所得為309,000元,聲請更 生前二年間必要生活費用為326,112元。則債務人聲請更 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並無剩餘 。是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記載之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17,664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揆諸 首揭規定,本件核無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事。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412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46%。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17,664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818,226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
│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357,164 │6.14 │ 271 │
│ │司 │ │ │ │
├──┼───────────┼─────┼───┼───────┤
│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9,094 │0.16 │ 7 │
│ │署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233,559 │4.01 │ 177 │
│ │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108,574 │53.43 │2,357 │
│ │司 │ │ │ │
├──┼───────────┼─────┼───┼───────┤
│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78,016 │ 1.34 │ 59 │
│ │ │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 10,062 │ 0.17 │ 8 │
│ │司 │ │ │ │
├──┼───────────┼─────┼───┼───────┤
│ 7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185,744 │ 3.19 │ 14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633,024 │10.88 │ 480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44,827 │ 0.77 │ 34 │
│ │司 │ │ │ │




├──┼───────────┼─────┼───┼───────┤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32,502 │ 0.56 │ 25 │
│ │限公司 │ │ │ │
├──┼───────────┼─────┼───┼───────┤
│1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4,726 │ 0.08 │ 3 │
├──┼───────────┼─────┼───┼───────┤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904,943 │15.55 │ 686 │
│ │限公司 │ │ │ │
├──┼───────────┼─────┼───┼───────┤
│1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206,608 │ 3.55 │ 157 │
│ │司 │ │ │ │
├──┼───────────┼─────┼───┼───────┤
│1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9,383 │ 0.16 │ 7 │
│ │ │ │ │ │
├──┼───────────┼─────┼───┼───────┤
│總計│ │5,818,226 │ 100 │ 4,412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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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