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月
代 理 人 王麗鳳
關 係 人
即 失蹤人 蔡啓文
上列聲請人因蔡啓文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啓文(男,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戶籍地址:彰化縣○○鎮○○里○○路○○○巷○○號)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蔡啓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安置關係人即失蹤人(下稱失蹤人 )蔡啓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社會福利機構,失蹤人於94年11月8日自行離 開聲請人機構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故聲請准對失 蹤人蔡啓文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 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 蹤人蔡啓文之勞保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紀錄及相關親屬之戶籍資料等,均無法得知失蹤人目前行蹤 與生死及其父母、兄弟姊妹、子女等相關親屬之戶籍資料, 有健保WebIR資料查詢系統及彰化縣二林戶政事務所108年10 月8日二鎮戶字第1080003351號函暨所附戶籍謄本、無戶籍 人口補辦戶籍登記資料等件附卷可稽。綜上事證,堪認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失蹤人蔡啓文自94年11月8日失蹤,計至101年11月8日屆滿7 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