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劉蕭準
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 告 劉永堯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劉淑美
被 告 劉淑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