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富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富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富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3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