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經檢察官 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受刑人林俊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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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號│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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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有期徒刑│108/6/17 │彰化地檢 │彰│108 年度訴│108/9/25 │彰│108 年度訴│108/10/15 │彰化地檢108 年度│
│ │危害│10月 │ │108 年度毒│化│字第934號 │ │化│字第934號 │ │執字第5105號 │
│ │防制│ │ │偵字第1103│地│ │ │地│ │ │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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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有期徒刑│ 108/9/6 │彰化地檢 │彰│109 年度訴│109/1/16 │彰│109 年度訴│109/1/16 │彰化地檢109 年度│
│ │危害│10月 │ │108 年度毒│化│字第3 號 │ │化│字第3 號 │ │執字第1516號 │
│ │防制│ │ │偵字第1627│地│ │ │地│ │ │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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