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45號
CHDM,109,聲,445,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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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姚芷伶
被   告 黃坤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池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鄉○○村○○街00號。
理 由
一、被告黃坤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本件業於民國 109年3月20日宣判,又被告之祖父於3月27日過世,爰依聲 請人即被告配偶姚芷伶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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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