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09年度,1號
CHDM,109,刑補,1,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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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1號
請 求 人 梁振輝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
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梁振輝以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後復經判處有期徒刑,有一 罪兩罰之情形,故請求刑事補償云云。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 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 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 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請求人梁振輝提起本件刑事補償請求,未以書狀附具 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適切(如免 訴、不受理等)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僅 檢附當初施用毒品案件之有罪判決和強制戒治裁定,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 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上揭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5 日送達予請求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請求人 迄未依上揭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 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亦有 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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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