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09年度,1號
CHDM,109,刑補,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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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梁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振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冤獄賠償法於民國100 年7 月6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 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 自100 年9 月1 日施行,依「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及「程 序從新從優」原則,應以現行之刑事補償法為適用法律之依 據。次按「刑事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 轄機關提出之:…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 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 之證明文件』…」,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按補償 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 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故依上述 條文,提起刑事補償之聲請,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 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梁振輝以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強制戒治,嗣復經判處有期徒刑,有一罪兩罰之情形, 故請求刑事補償云云。惟綜觀其聲請狀,並未依上述規定附 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正本 (如經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之判決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 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 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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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