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11號
CHDM,108,訴,111,20200413,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孟和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被   告 鄭志和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準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5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犯乘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犯乘機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辛○○在彰化縣和美鎮和靖路開設維納斯養生館;戊○○為 甲○○之鄰居,戊○○做廢油回收工作,甲○○因精神障礙 ,謀職不易,但跟著戊○○作廢油回收多年,戊○○會給甲 ○○三餐做為報酬。戊○○的姑姑與辛○○是男女朋友,戊 ○○又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間,帶甲○○至辛○○所經 營之維納斯養生館打雜、掃地,辛○○也會給甲○○三餐作 為代價。戊○○還經常載甲○○去彰化市明德精神醫院回診 。辛○○、戊○○均知悉甲○○精神狀態不佳,智力低於正 常人(甲○○罹患思覺失調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 ,甲○○之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對事務不能為合理之分析與 利害之判斷。辛○○與戊○○得知甲○○母親過世後,留下 唯一不動產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及該地號 上方82建號之不動產(下稱本案不動產),目前雖登記於甲 ○○之兄乙○○名下,但可望爭取過戶到甲○○名下,認為 有利可圖。辛○○、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犯意聯絡,利用甲○○罹患上開病症且辨識能力顯有 不足,對事務不能為合理之分析與利害之判斷之情狀,先於 106年4月籌備,於106年6月30日正式登記成立「洤昀有限公 司」,並慫恿甲○○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辛○○、戊○○ 帶甲○○,於106年7月18日至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和美分社,以「洤昀有限公司」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六信帳戶;此帳戶之存摺、密碼、 大印由戊○○保管,僅一枚小印鑑由甲○○保管。辛○○、 戊○○並申請網路銀行以便將款項轉出,並約定如附表一帳 戶為約定轉出帳戶)。辛○○與戊○○再要求甲○○向其兄 長乙○○表示,因甲○○智能較低又沒有結婚成家,需要母 親遺產作個人生活保障,要求乙○○將本案不動產移轉登記 予甲○○,故乙○○於106年8月10日完成贈與登記予甲○○ 。
二、辛○○透過熟悉的台中市房仲庚○○介紹,認識從事民間放 款的台中霧峰余俊昌代書,雙方談妥抵押借款細節後,106 年8月14日由辛○○帶甲○○去戶政事務所辦印鑑證明,再 由甲○○提供抵押設定文件,余俊昌代書於106年8月15日09 :42向和美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在本案不動產上設定240 萬元抵押權,於106年8月16日11:07確定完成登記。辛○○ 、戊○○、丙○○(戊○○的女友,一審經本院108年度金 訴字第74號判決無罪,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3人即於106年 8月16日中午,帶同甲○○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之 余代書事務所,庚○○也在場,辦理撥款程序,由甲○○簽 立200萬元之本票與借據後,余代書代理金主丁○○,當場 撥付200萬元(並經扣除代書費68000元,及預扣3個月利息 18萬元,剩下僅取得面額150萬元之支票1張及現金25萬 2,000元,合計175萬2,000元)。甲○○取得175萬2,000元 之借款後,即將之交付辛○○、戊○○,並由辛○○、戊○ ○帶同甲○○,於同日下午前往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和美分 社,將150萬元支票及現金25萬2,000元存入前述彰化六信帳 戶內。隨即部分轉出,其餘大部分透過網路銀行功能將款項 轉到丙○○郵局名下,再陸續提領為如附表二之花用,用途 包括支付辛○○、戊○○在金門經營「秘境養生會館」之房 租、裝潢,戊○○與甲○○在金門顧店的食宿開銷,並用以 支付戊○○、丙○○、甲○○小三通到大陸遊玩費用,支應 戊○○、丙○○等人去台東綠島旅遊花費,又由辛○○投資 投資賭場等用途,資金花用殆盡,六信帳戶僅剩下6萬3114 元(上開代書費用與預扣利息,是戊○○與辛○○犯罪之成 本,計算犯罪所得時不應扣除成本,故合計戊○○與辛○○ 犯罪所得為200萬元-6萬3114元=193萬6886元)。三、嗣因辛○○、戊○○以甲○○之本案不動產向金主丁○○抵 押貸款之款項未依約清償,經甲○○收受丁○○聲請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拍賣抵押物之通知後,甲○○之兄乙 ○○始知上情。




四、案經甲○○、乙○○告訴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爭執證人甲○○、乙 ○○、共同被告辛○○,在偵查中未具結之偵訊筆錄,認為 未具結、沒有證據能力;亦爭執證人甲○○、共同被告辛○ ○之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61頁)。本院認為 上述爭執部分對於被告戊○○而言確實是傳聞證據,故本院 同意不引用上述供述筆錄作為對被告戊○○認定事實之證據 。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 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 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 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查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訊 、偵查中之陳述,被告辛○○與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一第61頁、本院卷二第276頁),被告戊○○與其 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同見本院卷一第61頁)。依 上開說明,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㈢以下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 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 進行調查、辯論,是以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準詐欺犯行:
1.被告戊○○辯稱:我沒有設計甲○○,一開始是甲○○自己 說他打算要騙銀行的錢,看能否借一筆錢,不打算要還,是 辛○○帶我們去找代書的,我與甲○○都不認識代書,一開 始就是甲○○打算要讓他自己的信用破產,怎麼知道後來房 子被拍賣(本院卷二第567頁)。辛○○所述不實,他至少 有拿走一筆50萬元的錢說要投資賭場。我都沒有拿到柯嘉慶 還的任何錢,50萬元錢是還給辛○○,不是還給我,我沒有 拿到錢。在金門的開店、及我與甲○○的生活開銷,都是用 向霧峰代書借來的這筆錢。在金門開店期間,我與甲○○都 睡在店的客廳,我們說要回臺灣,但辛○○說不准我回來, 後來辛○○有帶兩、三個小姐過去工作,但除了裝潢以外, 設備沒有齊全,我們才營業一天,但是因為房租已經欠了半 年,金門房東叫我與辛○○過去解決,但辛○○都不去金門 ,後來我父母與我一起去金門解決,房東說用裝潢抵房租, 店就由房東接收了(本院卷二第569頁)。




2.被告辛○○辯稱:106年9月7日、8日提領共50萬元之提款單 ,我承認是我的筆跡,但這50萬元我現在想起來,是106年9 月7日、8日因為戊○○與丙○○要去綠島玩,要去環島,他 們是9月8日出發到13日回來,柯嘉慶要向戊○○借錢,因戊 ○○忙著準備環島的物品,所以才叫我去領錢,這是因為柯 嘉慶的賭場缺錢,所以柯嘉慶跟戊○○借錢,不是我投資賭 場(本院卷二567頁)。我們沒有投資賭場,50萬元是借錢 給柯嘉慶柯嘉慶分成兩筆還,一筆是40萬元,一筆是16萬 元,都是戊○○拿走的。去金門投資「秘境養生館」是由我 當負責人,店的裝潢與租金都是從這筆錢拿走的,但這是戊 ○○與丙○○要開養生館,才花掉這筆錢(本院卷二第569 頁)。
㈡辯護人辯護意旨:
1.蔡瑞煙律師為被告戊○○辯護稱:
告訴人甲○○在警詢筆錄時,對於如何去開立洤昀有限公司 、如何去開設帳號、去霧峰借款、借款如何去存款,都能說 明詳細,顯然精神狀況正常。而且在鈞院審理詰問過程,對 於問題均能清楚回答,且對於關鍵問題迴避不答,顯見其對 於日常生活的事項均能清楚辨識,並非刑法第341條準詐欺 罪所稱「精神障礙或辨識不清」之人。而告訴人房屋抵押借 來的錢,戊○○都是承辛○○的意思匯款到金門去做裝潢、 開店,且有50萬元是由辛○○提領,出借給他人,故本件公 訴人舉證不足,請為被告戊○○無罪諭知。
2.許漢鄰律師為被告辛○○辯護稱:
本件告訴人甲○○之精神狀態正常,不足以構成準詐欺罪, 辛○○非洤昀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並未參與洤昀有限 公司的經營。至於借錢過程,是因辛○○認識庚○○,所以 辛○○才帶甲○○等人去霧峰借錢,但辛○○去霧峰余代書 那裡時,只有在泡茶,所借到的錢,辛○○也沒有拿走,都 是存到洤昀有限公司的帳戶,至於後來辛○○雖然有領50萬 元出來,但是辛○○是幫戊○○領錢借給柯嘉慶,50萬元也 是還給戊○○。辛○○事前事後都沒有拿到任何錢,請為無 罪諭知。(本院卷二第571頁)。
三、經查:
㈠被告二人對甲○○精神狀態之認知:
1.告訴人甲○○早年就有身心障礙,89年3月29日初步鑑定為 「視覺障礙」「弱視神經病變,雙眼視力為0.1無法矯正」 (本院卷一第113頁)。89年9月5日就在彰化市之明德醫院 看診,診斷為「輕度視覺障礙」(本院卷一第155頁),92 年12月22日鑑定為多重障礙,「精神分裂症、慢性精神病、



」(本院卷一第125頁),99年3月10日經身心障礙鑑定為「 輕度視障,雙眼視力0.1無法矯正。」,99年2月3日再度鑑 定為「精神分裂症、經門診追蹤治療,目前仍呈現運動性遲 緩、思考鬆散與自閉,其職業及社會功能明顯退化,經由醫 師診療及各專業人員之測驗,評斷為中度精神障礙。」(本 院卷一第133頁),100年2月8日鑑定「精神分裂症、中度殘 障、職業及社會功能明顯退化」(本院卷一第141頁),101 年1月18日精神鑑定;「腦部精神分裂症、中度精神障礙殘 障」(本院卷一第149頁)。又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並領有 中度身心障礙證明,102年8月5日、102年10月26日明德醫院 門診病例(本院卷一第184頁)、103年1月16日至106年4月 24日、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29日均前往明德精神醫院看 診(本院卷一第219頁)。甲○○是精神障礙人士,根本沒 有能力去辦理抵押設定相關法律程序。但是卷內有106年8月 14日15:13:48甲○○申請印鑑證明(本院卷二第87頁), 印鑑證明就是要設定本件抵押用。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戊○○叫我做什麼我就做而已,辛○○還帶我去伸 港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本院卷一第402頁), 而且抵押文件齊備後,余代書於106年8月15日09:42送件抵 押設定(本院卷二第79頁)。106年8月16日戊○○、辛○○ 又帶同甲○○去往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余代書事務所 借錢。
2.甲○○108年8月16日辦完借款手續後、106年8月18日又回去 彰化市明德醫院看診。甲○○住在伸港,來回彰化市明德醫 院看診,都需要有人開車送他。106年8月18日明德醫院看診 病歷記載:甲○○自述領有身障補助,每月4872元,病人目 前與三哥一家人住,病患感到經濟壓力,目前依賴殘障補助 度日,病人說自己名下有不動產,不合低收入申請(本院卷 一第217-218頁)。所以甲○○向哥哥要求過戶房子到自己 名下,會喪失低收入補助資格,根本沒有什麼好處。又甲○ ○精神障礙,也不會自己搭飛機,但卻先搭機到了金門。又 由柯孟如帶著甲○○106年9月18日從金門港出國小三通,玩 了四天,至106年9月21日才返國(本院卷一第87頁)。其實 甲○○精神障礙,欠缺謀職能力,但是戊○○辛○○會提供 三餐,甲○○長期跟著被告二人至少有三餐吃。甲○○常常 要去彰化市明德精神醫院回診,都是戊○○載他去回診(如 下述),戊○○當然知道甲○○有精神障礙,沒有處理財產 的能力。
3.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稱「我與甲○○是十幾年的 鄰居,住家距離約一百公尺而已,知道甲○○長期在吃藥,



曾經載甲○○去明德醫院看診,因為甲○○三餐沒得吃,才 跟著我做廢油回收」(本院卷一第78、79頁)。被告戊○○ 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曾經載甲○○去彰化市的醫 院就醫,對不對?)有。因為他都沒有交通工具。(問:庭 呈網路查詢明德醫院照片,明德醫院的招牌旁邊有加註【附 設精神護理之家】,你應該知道這是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 對不對?)這我不太了解,我都載到停車場。(問:你覺得 這明德醫院是什麼醫院?)是事後聽人家說那是有稍微「剖 剖ㄟ」(台語)那種在去的。(問:智能、精神有問題的才 會去的,是不是?)是。【(問:知否甲○○的智力有問題 ?)事後才知道,平常時講話算還好,偶爾會停頓一下。【 (問:在成立洤昀公司之前知道嗎?)知道。」】(本院卷 二第444頁)。自述早已知悉甲○○有精神障礙,智能有問 題。
4.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也證稱「我認識一個叫辛○○的人, 認識不久,是戊○○介紹我認識的。他介紹我認識辛○○, 是要去辛○○的店當打雜。我有去彰化市明德醫院看醫生, 是精神分裂症。戊○○或辛○○知道我有精神分裂症,(問 :戊○○是否有曾經帶你去彰化市明德醫院看醫生?)【都 是戊○○帶我去。】」(問:你是否有開了一家叫洤昀有限 公司?)都是戊○○叫我做什麼我就做。(問:你有去開一 家公司你知道?)有,是到最後他說要跟我討健保費我才知 道,開公司的錢都沒有繳,我家很窮,我現在是低收入戶。 (問:你為何會去當這家洤昀公司的負責人?)是後來才知 道的,戊○○叫我做什麼我就做。我都是聽戊○○的命令。 」(本院卷一第397頁以下)。
5.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稱「(問:知 否甲○○的智力有問題?)因為接觸一段時間就會覺得他講 話有時候都會重複。(問:所以知否他的智力有問題?)後 來才知道。因為他不是住在我的店,他是有時候去,有時候 沒有去,應該是在他們成立公司以後。...洤昀公司成立以 後,我忘記幾月成立的,有時候叫他做事,【他打掃時就覺 得他是有受傷或是怎樣,我是這個意思】。(問:所以他在 你和美維納斯打雜時就知道他智力有點問題,是不是?)【 他有時候反應會比較遲鈍】。(問:知否甲○○開洤昀公司 的事情?)我知道。因為戊○○在105年12月跟丙○○住在 維納斯養生館,因為他做廢油回收,他那時候剛離婚,他的 車子跟銀行的錢都沒有了,【我就跟他說你既然在做的話就 乾脆成立公司】,我那時候就打去正揚會計事務所,問他成 立的時候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再告訴他,再由戊○○準備去



正揚辦洤昀公司,我有跟他講名字找適合的八字,應該有拿 去臺中讓人家算。(問:你有跟戊○○提議開設洤昀公司, 是不是?)【對,因為他離婚整個都沒有,而且他說他銀行 信用有點問題,你就看找誰去成立一家公司,你的勞健保也 可以在裡面。】」「(問:為什麼會找戊○○的弟弟己○○ 來當股東?)洤昀公司我只跟他講說正揚事務所要幫你準備 什麼東西,全部的人是由戊○○去找的。」「(問:你自己 有無拿錢出來出資洤昀公司?)沒有。」(本院卷二第433 頁以下),所以成立洤昀有限公司,讓甲○○擔任負責人, 都是辛○○的提議。
6.綜合上述證據,已經足以證明甲○○是「精神障礙、心智缺 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符合刑法 第341條要件。被告二人與甲○○相處已久,不可能不知悉 。而且事發之後,甲○○的哥哥已向本院聲請對甲○○輔助 宣告,於108年7月24日經本院裁定輔助宣告(本院卷一第 366頁)。
㈡開設彰化六信帳戶部分:
1.甲○○於106年7月18日前往彰化六信和美分社,以「洤昀有 限公司」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本院卷 一第261頁)。蔡律師請求詰問共同被告辛○○,辛○○以 證人身分接受詰問證稱「(問:洤昀有限公司在106年7月18 日彰化六信和美分社,開設帳號時你有去嗎?)我有去,因 為我跟裡面的經理在後面泡茶。」(本院卷二第432頁)。 許漢鄰律師請求詰問證人甲○○,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 到庭證稱「我認識辛○○,是戊○○介紹我認識的。我是在 戊○○那裡做回收。我有在辛○○那裡打雜。(問:辛○○ 經營什麼店你知道嗎?)忘記了。(問:你在那裡打雜他有 無發薪水給你?)沒有。(問:沒有領到薪水你為什麼會在 他那裡工作?)有三餐可以吃。(問:你是因為有三餐可以 吃才留在他的店裡面?)嗯。(問:所以你在他那裡沒有薪 水,他也不曾拿生活費給你?)也都沒有。」(問:你知道 一間洤昀有限公司?)知道。(問:洤昀有限公司當時怎麼 申請的你知道嗎?)不知道。(問:洤昀有限公司你知道負 責人是什麼人嗎?)不知道。(問:洤昀有限公司成立時有 去銀行開戶你知道嗎?)有去開戶。(問:開戶是開什麼人 的戶頭你知道嗎?)忘記了。(問:你知道開戶的銀行是哪 一間銀行?)也不太記得。(問:但要簽名、蓋章才能開戶 ,什麼人帶你去的,什麼人拿你的印章?)戊○○。(問: 被告辛○○有陪你去嗎?)有。對,辛○○也有去。(問: 你有去台中霧峰嗎?)我忘記了。(問:丁○○有拿錢給你



嗎?)我忘記了,我早上沒吃藥暈暈的。」(本院卷二第 394頁)。顯然甲○○去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之過程,都 是聽從被告二人安排。
2.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我有帶他們去開戶。我建 議戊○○他們已經來了,就順便辦一辦網路銀行、通儲。」 (本院卷一第81頁),所以網路銀行功能是辛○○建議的。 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稱「(問:你知道去第六信用合作 社開戶頭是要做什麼用?)我不知道。(問:第六信用合作 社戶頭開完是否有存摺、提款卡?)【我只有印章,我沒有 存摺,我也不知道密碼。】(問:你開戶之後銀行沒有拿存 摺、印章給你?)都在戊○○那裡,我只有這個印章而已。 」(問:你有一個洤昀有限公司的印章?)【小顆的在我家 ,我那裡只有一個印章。】」「(問:存摺在哪裡?)存摺 也在戊○○身上,我沒有。(問:密碼有在你那裡?)沒有 ,都在戊○○那裡,密碼也不是我設的。」(本院卷一第 405頁以下)。被告二人將六信「洤昀有限公司」帳戶的一 顆小印鑑交給甲○○,是要取信甲○○說這些資金絕對安全 ,不會被盜領。
3.事實上,戊○○與辛○○暗地裡設定網路銀行功能,約定可 轉帳之對方帳戶(即資金去處)有五個,裡面有三個是:辛 ○○、戊○○、丙○○(即戊○○女友)(開戶資料表、異 動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61頁)。
【附表一:約定轉帳帳戶】
┌────────────────────┬───────┐
│「洤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證據出處 │
│戶,約定可由網路銀行約定轉帳之去向帳戶為│ │
├────────────────────┼───────┤
│000-000000000000000【丙○○、郵局帳戶】 │偵字卷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洤昀公司、合作金庫│本院卷二第353 │
│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戶】 │頁 │
├────────────────────┼───────┤
│000-0000-00-00000-0【甲○○、彰化商業銀 │偵卷第62頁 │
│行和美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辛○○、台中商銀帳│本院卷一第281 │
│戶】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戊○○、台灣中小企│本院卷二第11頁│
│銀和美分行帳戶】 │ │




└────────────────────┴───────┘
㈢去霧峰余代書事務所借錢過程:
1.設定抵押權之過程,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08年10月17 日函及附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印鑑證明(本院卷二第77-92頁)可證。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開洤昀公司的時候,是否知 道甲○○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及該地號上 方82建號之不動產?)【是辛○○問我,甲○○那間房子是 誰的,我說他哥哥的,他叫甲○○去跟他哥哥說把房地過到 他的名下,他當負責人去借200萬元】。(問:辛○○跟你 這樣說,誰跟甲○○說的?)辛○○叫我去跟甲○○講,看 有沒有辦法從他哥哥那裡過到他的名下,他當負責人要用資 金的時候比較方便。」(本院卷二第456頁),所以設計陷 害甲○○,是辛○○的提議。
2.證人(介紹去借款的房仲)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問:認識在庭的辛○○跟戊○○嗎?)【我與辛○○認識, 至於戊○○,我不認識他】。我是因為案件配合認識辛○○ 的。是因為要借錢才認識的,我們之前有配合過。【辛○○ 他是透過我一個朋友跟他報電話,然後他打給我的。】我本 身是在做房仲,如果有機會的話,也會介紹人家去抵押貸款 ,我本身在惠雙房屋興大店五權南路上班。我也是因為這個 物件介紹才認識甲○○的。(審判長問:戊○○、辛○○、 甲○○有曾經到臺中大里找過妳是不是?)【是辛○○跟我 講有一個物件可否借款設定,我們審核】。我只有書面審核 而已,審核覺得可以就幫他找代書及金主。我們沒有出來面 對面,借款資料是拿到代書那邊去一起做處理。資料是由辛 ○○、甲○○他們兩個自己拿去代書那裡。我只有設定那天 去(按;指106年8月16日撥款日)。是在臺中霧峰余俊昌代 書事務所。設定那天他們有過來,我有看到甲○○。好像也 有看到戊○○。」「那天印象中是辛○○在講話比較多,甲 ○○也有講話,我對戊○○比較沒有那麼多印象。」「(審 判長問:他們有沒有說借這筆錢要做什麼用途?)他們那時 候講說他們要開公司。」「先設定240萬元抵押權,上面借 據寫200萬元,實拿還要扣掉仲介費,及預扣3個月利息,預 扣利息是跟他們談好扣下來的。是我們在當場就扣下來,扣 下來我拿去給金主。我們當場是會先點200萬元給他,借據 寫200萬,他該付的利息錢跟仲介費再點給我們,24萬8千元 再從200萬元的其中拿給我。但是預扣三個月利息後,就再 也都沒有繳。我們配合過這一次之後,就再也沒有了配合。 」(見本院卷二第423頁以下)。庚○○所述去余俊昌代書



事務所與被告二人見面,就是指106年8月16日上午確定完成 登記,下午去拿錢之過程。本件是被告辛○○從中穿針引線 促成,才順利拿甲○○不動產完成抵押借款。
3.蔡律師請求詰問共同被告辛○○,辛○○以證人身分接受詰 問稱「甲○○到霧峰去借款時,我有一起去,因為廖小姐( 仲介庚○○)只認識我。因為之前洤昀公司的資金流向就是 我請她處理的。她見到戊○○、甲○○有2次了。(問:甲 ○○借到的錢如何處理?)那天在代書那裡,他們寫完,因 為廖小姐跟他們處理,我跟余代書在裡面泡茶,處理完的時 候是開一張150萬元的支票,25萬多元的現金就直接給戊○ ○、甲○○,他們簽完就是這樣子。(問:甲○○把借來的 錢存到六信和美分社,你有無一起去?)我剛剛就有說了, 我一起去,他們都在轉角我帶他們進去,我、甲○○、戊○ ○我們三個一起進去,我跟經理打一下招呼就去後面泡茶, 留他們兩個在櫃臺填寫資料。」(本院卷二第432頁)。 4.綜合上述各點,仲介庚○○本來只認識被告辛○○,是被告 辛○○從中牽線,拿甲○○的不動產去向霧峰代書借款,而 且借到款項後,也是辛○○主導,眾人迅速趕回到彰化六信 存入公司帳戶,並當場辦理一筆匯款去金門承租房屋。 ㈣借來的錢用在玩樂、去金門開按摩店、投資賭場: 1.許漢鄰律師請求詰問證人甲○○,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 到庭證稱「(問:200萬元扣除手續費以外你有拿到嗎?) 沒有。(問:那誰拿去了你知道嗎?)忘記了。(問:有無 去過金門?)有。(問:去過幾次記得嗎?)忘記了。(問 :你去過金門印象中有幾次?)不知道。(問:你去金門做 什麼?)打雜。掃地(問:也是按摩館嗎?)應該是。(問 :有無從金門小三通去過大陸?)忘記了,那麼久了。(問 :你去金門、大陸都要花錢,是從你口袋拿出來的,還是誰 替你花的?)戊○○。(問:通通都是戊○○出的?)是。 (問:你知道你有去過彰化六信開戶?)有去,他不讓我們 開。(後稱:我忘記了。)(問:有無去合作金庫開一個帳 戶?)好像有。(問:你開那麼多帳戶要做什麼?)我也不 知道。(問:都人家帶你去的嗎?)對,都是戊○○帶我去 的。(問:有人帶你去台中找代書借錢,有沒有這件事?) 我不知道去那裡是要做什麼的。(問:不知道要去做什麼, 有人帶你去就去?)對。(問:你知道蓋你的章、簽那張發 票什麼意思?)不知道。」(見本院卷二第394頁以下), 以甲○○的智能,多年來就是跟著戊○○做資源回收,因為 有三餐可以吃,至少不算失業,雖然多年沒有薪水,寧可留 在戊○○身邊,但是因為智能甚低,不知道蓋章借錢是要作



什麼事情,雖然被帶去小三通遊玩,誤以為是戊○○出錢, 卻不知道這些旅費都是拿甲○○房屋抵押借來的錢。 2.環島花東旅行部分,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稱;「我們應 該是9月初出發環島,我是開車去,應該是走高速公路,臨 時到臺南。我記得有去高雄住」,被告辛○○也稱「當時是 戊○○、丙○○、鄭珈瑋、陳鈜銘四個人開著戊○○的車南 下的。」(以上見本院卷二第567頁)。比對資金流向與時 間,106年9月10日21:23:42已經很晚了,戊○○還操作網路 銀行,將資金由洤昀六信帳戶轉出30000元到丙○○郵局帳 戶(偵卷第49頁),再由丙○○拿郵局提款卡於當日(106 年9月10日)之21:59:00及22:00:37在台東縣○○○○里 ○○路0000號(統一7-11卑南門市)提20000元、10000元(偵 卷第49、50頁),領出來花用當旅費。戊○○帶女友去旅行 ,花錢當大爺,但花的是甲○○的錢,竟不帶著甲○○同行 ,戊○○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已甚明確。
3.許漢鄰律師請求詰問證人丙○○,丙○○到庭證稱:「我跟 戊○○到他小姑姑店裡時,認識辛○○。是106年以後才認 識。(問:你這個0000000號郵局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在誰 的手中?)我手中。(問:這不是妳提領的,就是辛○○提 領的?)對。(問:妳印象中妳提領的款項總共多少錢?) 我不知道,因為那不是我的錢..他們在金門有開一個養生館 ,辛○○沒時間就委託戊○○在那邊幫他處理。」「我去南 投也是做按摩的工作。(問:妳是否偶爾會來朋友這邊跟戊 ○○在一起?)沒有,因為我9月份出來的時候就沒有見過 他。...【我郵局帳戶最後領一次。(問:郵局帳戶領完之 後他們就沒有來往,是不是?)就沒有來往。】(問:106 年9月24日,六信帳戶就幾乎領光了,9月底的時候錢花完大 家就沒有再見面?)我錢沒有拿,拜託一下,裡面一分錢我 都沒有花到。(問:妳都沒有花到?)對。(問:妳領完錢 交給誰?)在和美的時候我記得有一次,我是交給戊○○, 然後到辛○○店裡,把錢交給辛○○,因為他告訴我是和美 店的房租到期,他沒錢繳房租。(問:戊○○的小姑姑開的 店?)對。(問:店名難道是維納斯嗎?)維納斯。」(本 院卷二第410頁以下)。丙○○也坦言,自從把甲○○六信 存款花光之後,就與戊○○分手,大家都沒有再往來。其實 丙○○與戊○○九月上旬開車環島旅行花錢之後,辛○○急 著把帳戶內餘額50萬元領出來,資金已經揮霍將盡,接著 106年9月21日金門小三通旅行歸來,又將六信帳戶轉過來花 用,幾乎提領一空。戊○○既然已無利用價值,丙○○趕快 把戊○○分手,也只是剛好而已。至於丙○○辯稱領出來的



錢自己都沒有用到,應該不真實。①丙○○106年8月19日領 了91000元,翌日(20日)就出發去小三通遊玩。②丙○○ 106年9月18日出發前在金門郵局ATM領了10萬元,隨即當日 搭船去小三通遊玩。二次旅費當然是花用甲○○的錢。又丙 ○○二次於106年8月23日、106年9月21日跟戊○○從大陸旅 行回來,身上現金已經花完,一出金門港就去金門的銀行郵 局ATM領錢出來補充皮夾裡的現金。戊○○帶著女友丙○○ 去旅行,花錢當大爺,花的卻是甲○○的錢。
4.蔡律師請求詰問共同被告辛○○,辛○○以證人身分接受詰 問,證稱「我有在彰化縣和美鎮開設維納斯養生館。在金門 ,是因為戊○○說他的名字不行,用我的名字去申請,金門 是戊○○在用的。【(問:金門確實有你的名義成立過養生 館?)對。秘境會館】。(問:金門養生館的費用是誰出的 ?)金門養生館不是我在作主的,也不是我的,【是由戊○ ○從洤昀轉過去的。】(問:甲○○有無在你的維納斯養生 館工作過?)因為那時候戊○○跟丙○○住在和美養生館裡 面,戊○○的姑姑說戊○○跟丙○○沒有地方住,把養生館 讓出一個房間,讓他們住在那邊...。(問:甲○○有沒有 在你金門的養生館工作過?)甲○○跟戊○○一起過去金門 ,他也長期都住在金門。」「(問:洤昀公司有沒有要去金 門經營按摩業?)因為戊○○想說不然跟丙○○離開和美, 金門是我先去的,我記得是我朋友叫我過去,他們好像是晚 一天搭飛機,和他的爸媽、丙○○四個人過去的。(問:洤 昀公司是否有要去金門經營按摩業?)對,應該是這樣沒錯 。」(本院卷二第430頁以下),既然金門的養生館是以辛 ○○名義成立,辛○○就有將甲○○抵押借來的資金,作自 己事業使用。
5.附表二:借得現金175萬2,000元資金流向┌───────┬─┬──────────────┬───────────┐
│第一層 │ │ 第二層 │說明 │
├───────┼─┼──────────────┼───────────┤
│先存入洤昀有限│ │ │ │
│公司彰化六信帳│ │ │ │
│戶 │ │ │ │
├───────┼─┼──────────────┼───────────┤
│106年8月16日將│ │106年8月16日【15:32:09】將│被告戊○○承認匯款到金│
│借得現金存入25│→│17萬6,000元匯款至臺灣土地銀 │門的租金17萬6000元是其│
│萬2500元存入洤│ │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所匯款的。由戊○○具名│
│昀上述六信帳戶│ │「翁鈿壹」帳戶(聲拘字第209 │簽約,106年9月1日108年│
│(偵卷第46頁)│ │號卷第36頁、偵卷第45頁匯款單│8月31日共計二年向房東 │




│。 │ │影本),由翁鈿壹在金門找房屋│「林秀雲」承租房屋(月│
│ │ │,要成立金門秘境會館。 │租22000元(見偵卷第63 │
│ │ │ │頁)。 │
│ │ │ │林秀雲書立106年8月17日│
│ │ │ │向翁鈿壹收取13萬2000元│
│ │ │ │租金及44000元押金之切 │
│ │ │ │結書(偵卷第82頁)。 │
│ │ │ │----------------------│
│ │ │ │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
│ │ │ │稱「(問:是你叫戊○○│
│ │ │ │把17萬6千元轉交給翁鈿 │
│ │ │ │壹做房租嗎?)房租他們│
│ │ │ │已經跟人家簽了,翁鈿壹
│ │ │ │基於和我是朋友,所以他│
│ │ │ │去談,有跟他說房租什麼│
│ │ │ │時候要給,房租已經跟人│
│ │ │ │家講了我就請他要付給人│
│ │ │ │家。(問:翁鈿壹也是你│
│ │ │ │認識,戊○○他們不認識│
│ │ │ │?)對,他們比較不認識│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洤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